来源:互联网
一、考前准备
1、考试前一天,由考点办公室负责把考生准考证号码分贴至考生用桌,并将考场代码贴至各个考场。检查无误后封闭考场。
2、承办考试的单位,应在考生进入考试场地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图和考场考号分布表,并在去考场的路上张贴醒目的路标以便考生准确、及时找到自己的考场。
3、考点办公室应在考试现场设立考务办公室、现场保卫和医疗服务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并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4、考区、考点应在考试前一天15:00时至考试结束当日晚21:00时安排昼夜值班,考点值班电话应在考试前24小时告知考区和承办考试的单位(考区值班电话附后)。
5、考区、考点均应组织人员巡考,巡考目的是加强考试管理、杜绝一切形式的舞弊。
已考点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统一发出考试开始、终止的信号。
二、分卷与收卷
1、单元考试开始前2小时,由考点办公室主任和考点办公室副主任共同至试卷存放地点领取本单元考试用卷,检查试卷袋密封无损后放置于考试现场的考务办公室看管,并在每一袋试卷上标明使用该袋试卷的考场号。试卷未领取完毕前,考点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得离开考务办公室。
2、考点办公室副主任在考试前1小时将监考员随机分派至各考场,同时发给考场座位分布图、准考证存根(必要时用于核对考生身份),并记录分派情况。
3、考试开始前40分钟,监考员必须全部到达考务办公室。听取考场分派后,领取本考场的试卷袋,并检验试卷密封是否完好无损。
4、监考员领取试卷后必须立即进入考场,并严格按照监考工作程序和考场指令主持考试。
5、单元考试结束,监考员清点核对无误后立即把全部试卷、答题卡分别装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包括未使用的和填涂错误作废的试卷与答题卡),当场密封。由2名以上监考员共同押送至考务办公室,交考点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回收完毕后考点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和
有关人员立即共同押送试卷、答题卡回机要室,交机要员核对无误后封存。
6、考试全部结束后,考点机要员和考点办公室副主任清点所有答题卡袋和备用答题卡袋无误后装箱打包押送至考区,与考区机要员交接清点后封存。
三、备用试卷、答题卡的使用
1、备用试卷按每个考点每个报考类别一套配发(单独包装,试卷四份)。备用答题卡按每个考点一套配发(第一、二单元各40张,第三、四单元各20张)。考试过程中,考生使用的试卷和答题卡如有缺页、破损或试卷、答题卡袋内数量不足等问题,经考区督考与考点主任商议同意,考点才可以使用备用试卷和备用答题卡替代(原试卷、答题卡必须同时收回)。
2、备用试卷使用后,由考点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备用试卷使用情况记录表”,在考试结束后与书面报告一并上报考区,再由考区汇总后报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3、备用答题卡使用后,由考点填写“备用答题卡使用情况记录” (一式三份:一份考点存档,一份记录在备用答题卡袋上,一份产考区汇总、存档)。
4、对于考生自行损毁试卷或答题卡,或不按要求答题造成试卷或答题卡损毁的,不予更换试卷或答题卡。
四、考场管理
1、考场设置
考场设置标准:考点根据考生人数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必须八十厘米以上(-间标准的教室,摆5列6行,按标准安排30个座位后,教室的前后左右是不能堆放桌椅板凳的,反之,考场前后左右有大面积空隙的是不标准的考场)。
2、考场安排
考点根据《考场分布表》具体安排考场。。备考点按专业分设 30人标准考场,并标明《考场分布表》中确定的考场代码。
3、混合考场管理
各不同报考类别标准考场编排完毕后,剩余数量不足 30人的考生,如这些不同报考类别考生之和小于30人,可共用1个考场,但该考场必须同时标明不同的考场号,共用考试场地时,每增加一个类别的考生,应增配一名监考员,以便不同类别的考生分别管理,避免
错发、错收试卷、答题卡。
如:临床执业医师标准考场编排完毕后剩余12人,口腔执业医师标准考场编排完毕后剩余17人,临床执业医师和口腔执业医师分别己经编排了6个和2个标准考场,那么由临床执业医师和口腔执业医师剩余考生合并编排的混合考场须同时张贴11007与12003两个考场
号,考场总人数为29人,其试卷和答题卡的收发按两个不同考场分别收发试卷等材料,实行分别管理,监考员必须严格细心,避免引起错发、错收与错装。
4、考场分布表
标准考场,统一按照报名软件自动生成的《考场分布表》编排考场,混合考场可根据混合考场管理要求自行编排。各考点《考场分布表》耍报考区备案,并按保密材料管理。
5、考试期间考场管理
(1)巡考员要排除考场周围干扰考生考试的任何因素。为了使考生有一个公正、公平、安全、安静的考试环境,各考点必须配备一定量的保卫或公安干警维持秩序。
(2)考试各单元间歇时间,考场必须封闭,考生不得入内。
五、培训监考员
1、考点于考试前一周,按照每个考场配备二名以上监考员的标准,确定本次监考员人数,并在考场外设若干名流功巡考员。已离退休或退居二线的老同志可以做巡考、督考工作,但不能做监考工作。监考员必须挑选精力充沛、工作认真、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监考员必须经过严格、认真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与监考工作。监考员由考点主任聘任,巡考员由考区、考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官员或考区、考点工作人员担任,监考员与巡考员名单须于考试前一日报考区办公室备案。
2、考点应在考试前二天按照“监考员须知”的要求对监考员步行培训,监考员应熟知考规考纪和考试实施程序、考试违纪处理程序等,并恪守监考员守则。
考场管理是考务管理的核心内容,监考员是实施考场管理和控制的关键人员。各考点应加强监考员培训与培训考核工作,加强监考员监管力度,确保考场管理规范、平稳、有序。
六、试卷、答题卡接收、存放
考区向考点交接试卷和答题卡时,考区机要员与考点机要员和考点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要共同清点,检查是否与考点上报的试卷用量表数量一致,并检查试卷袋是否完整无缺损后,在《医师资格考试试卷/答题卡发送交接请单》上签名、盖章,由考点机要员和考点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押送至考点,并保密存放在市州卫生局机要室内,存放期间,派人24小时保密值班。
七、答题卡填涂说明
1、填涂工具
2B铅笔:每位考生最好准备二丈以上,用于填涂数字和信息点(准考证号、考试单元、答题信息点)。钢笔(或圆珠笔):兰色或黑色,用于在答题卡上填写汉字(姓名、报考类别代码、考区、考点、工作单位)。软橡皮:用于擦涂需修改的铅笔印迹。
2、信息点填涂说明
(1)考生基本信息填写:考生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汉字填写姓名、报考类别代码、考区、考点、工作单位。报考类别代码代表考生的报考级别和专业,填写后请认真核对是否与准考证上的报考类别及代码一致。
(2)准考证号的填涂:准考证号由十三位数字组成。先用钢笔或圆珠笔将准考证号从左到右依次填写在“准考证号”下面的13个小方格里,一格一数。不能有空格,也不能填在方格外面。然后再用2B铅笔将每个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用铅笔涂黑。并与准考证上的准考证号进行核对。
(3)考试单元的填涂:考试单元用来表示不同的考试时间,在答题卡的“考试单元”一栏内有可供选择和填涂的四个考试单元。第一天上午的考试为“第一单元”,下午的考试为“第二单元”;第二天上午的考试为“第三单元”,下午的考试为“第四单元”。请用铅笔将相应考试单元右边的小长方框涂黑。每张答题卡只能填涂一个考试单儿。
(4)试题信息点的填涂:考试正式开始后,要认真阅读试题,选择正确答案。在答题卡上找到与所答试题对应的题号,将所选正项对应的字母信息点涂黑。
(5)缺考和作弊人员答题卡处理:缺考人员由监考员负责在答题卡上填写“考生基本信息”中的内容,填涂准考证号,并涂黑考试单元栏中相应单元和考场记录栏中“缺考”的信息点;作弊人员由监考员在答题卡的考场记录栏中,用2B铅笔涂黑“作弊”信息点。注意:缺考和作弊人员的答题卡处理后,一定要在相应的“考场记录表”和汇总表上记录好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码、作弊情形及处理办法。
3、填涂方法
铅笔填涂的黑色印迹应全部盖住信息点;禁止在信息点上打勾、 画圈、打又、划线、点点等非规范填涂;禁止铅笔印迹填涂在信息点方框以外。
如需更改选项,一定要用橡皮将原填涂印迹擦净,再重新选择信息点填涂。擦涂时用力要适当,不要将答题卡擦破。
答题卡上所涂题号必须与试卷上所答题号相符;答题卡上所涂题数必须与试卷上所答题数相符,多答无效。
不要在答题卡上信息点以外的部位做任何标记,不要使答题卡出现折、卷、脏、皱、破,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
八、考场记录填写说明
考场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印在答题卡袋上,一份装在试卷袋中。考场记录由监考员负责填写,印在答题卡袋上的一份填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另一份留考点存档。
其中“违规、作弊卡数”是指根据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应取消单元成绩,并由监考员在答题卡考场记录栏涂黑作弊栏的卡数。“空白卡数”是指非标准考场不足30人时剩余的卡数。
九、《医师资格考试缺考、违纪登记卡》使用说明
《医师资格考试缺考、违纪登记卡》是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今年新启用的表格,备考点考务人员要领会湘卫医考办函[2003]号《关于认真做好湖南考区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精神,阅读《医师资格考试缺考、违纪登记卡》使用说明,并做好监考员培训工作,确保《医师资格考试缺考、违纪登记卡》填写无误。
(一)《医师资格考试考场缺考、违纪登记卡》(简称《登记卡》)是认定考生缺考、违纪和检验考务管理质量的重要参照信息。
(二)《登记卡》装在答题卡袋内随答题卡一同发至考场,由监考员在各单元考试结束时填涂。填涂前请仔细阅读卡上“说明”,填涂并签名后将《登记卡》放在回收的第一张《医师资格考试答题卡》上面,封袋,随答题卡逐级回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三)无论有无缺考和违纪情况,监考员都应准确无误地填写《登记卡》中考区、考点名称,考场代码、单元、整行行数、考生准考证起始号和终末号,并签署监考员姓名。如本考场有考生缺考或违纪,必须按其座位号将缺考或违纪类型相对应的信息点涂黑。
(四)备信息项填写说明:
1、考场代码
考点应接卫生部卫医考委[2002]4号文要求,对木考点所有类别考场进行编码。请注意:混合考场应视为不同类别的非标准考场使用同一场地,须编不同代码。考场号长度为11位:
考 区 考 点 年度 报考类别 考场序号
口 口 口 口 口 口 口口口 口口
考点在向监考员发放试卷袋时,应在试卷袋显著位置标明考场代码,监考员根据试卷袋上标注的考场代码,在《登记卡》相应位置自左至右依次将考场代码填写在空格里,同时将下方对应信息点涂黑。
2、考生准考证起始号、终末号
自2003年起,考生准考证序列号由最后3位改为最后4位。在同一类别的同一考场,请将应参加该类别考场考试的考生准考证序列号的最小和最大数字,分别填写在“考场考生准考证”栏的起始号和终末号位置,并将对应信息点涂黑。
3、考试单元
根据试卷标注的考试单元号在单元栏填写单元号,涂黑相应信息点。
4、座位排列方式(整列列数*整行行数)
我省医师资格考试考场编排按惯例采取5列*6行排列。
非标准考场编排:编排非标准考场座位时,基本编排方法和标准考场的编排方法相同,编排起点为面向考生左侧,按列S型连续编排,一个类别考生排完后,继续下一个类别,开始下一类别时,按序继续上一类别最后的下一位置继续编排。
十、答题卡回送、试卷销毁与考后其他事项
(一)答题卡回送与试卷销毁
考试结束后,由考点机要员整理、清点木考点全部答题卡袋(包括备用答题卡袋),经考点负责人核验后三日内专人押送到考区,并办理交接手续。试卷应在考区巡考员及考点主考的监督下,清点收齐后全部就地销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试卷。
从2003年起,备用卷全部与答题卡一同一交考区统一处理。启用过的备用试卷,必须与考点的“医师资格考试备用试卷使用情况记录表”和书面说明一同上交考区。
答题卡及答题卡交接清单(必须签名、盖章)由考点负责人及机要员二人以上押送至考区,由考区机要员和考区办公室负责人清点核验无误后,送卡人方可离开。
(二)考场记录、违规、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缺考情况记录
等各类统计报表由专人负责汇总、考点办公室主任审核签章后,与答题卡一同上报考区。
十一、违规、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将由监考员或考务管理人员依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六章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考点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结束后及时统计、上报作弊处理情况。
十二、考试成绩查询
今年,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原则上不受理考试成绩查询。
十三、上交答题卡时,一并交验的统计报
(一)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答题卡回送交接清单(一式两份);
(二)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情况统计表(一);
(三)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情况统计表(二);
(四)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缺考情况统计表;
(五) 医师资格考试备用试卷使用情况记录表;
(六) 医师资格考试备用答题卡使用情况记录表。
十四、考试期间考区值班电话及值班人员
10月25日 胡利民 白天:0731-4822261 晚上:0731-2213333
手机:13973120509
10月26日 伍洪波 白天:0731:4822134 晚上:0731-4373786
手机:13973117485
考试期间湖南考区总值班:张绍金 手机:13707489191
十五、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10月25日至26日共两天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执业助理医师:10月25日一天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附表1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木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徊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做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附录2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卫医考委发[1999]第4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管理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保障参加考试的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遵循以法治考、从严治考的原则,对违反医师资格考试纪律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点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违纪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的违纪处理。
第二章 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和处理
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分为:
(一)警告;
(二)终止考试;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五)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六)取消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七)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
(八)取消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
(五)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经劝阻和警告两次以上仍不改正者,给予终止考试的处理。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一)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三)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
(四)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六)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四)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涂改成绩;
(五)被两次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泄露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不按规定销毁或私留试卷;
(五)在其他考务工作中出现差错。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
(五)在监考、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外,由考点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考生报名表或有关信息;
(二)为不具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报考资格;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
(五)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六)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考点资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违反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其他规定的。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上述违纪处理中警告、终止考试、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成绩、取消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等五种处理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考点主考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上述违纪处理中取消当年考试成绩、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等三种处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材料作出决定,并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职人员违反医师资格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作出违纪处理决定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考区办公室于考试结束后把本考区违纪处理情况汇总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理,处理机关应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附录3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95号)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以研究,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4号)
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修改。第十六条改为: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统一命制实践技能考试试题,向考区提供试卷、计算机化考试软件、考生评分册等考试材料。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式。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违么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考试、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么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 传抄、夹带、偷换试卷;
(三) 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 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 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考生由他人代考,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代他
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经执业注册的医师,应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处理:代他
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其他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以各种欺骗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应收回其《医师资格证书》,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