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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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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互联网

       

       都察院起源于汉朝。汉朝设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工作,强化对地方官吏与不法豪强的监督工作。唐朝设御史台,“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台下设三院,分别是台院、殿院、察院。具体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组成,分别行使对皇帝的劝谏,中央百官、御史台本部,以及朝廷内部和全国各地的行政监察工作。明朝以前各朝代的监察制度基本沿袭前朝。
       明朝初年,沿元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浙江、山东等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洪武十六年(1383年),将左右都御史封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封为正五品。第二年,又进一步将都察院改为正二品衙门,与六部尚书衙门品秩相齐,左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合称七卿。左右佥都御史,监察御史
       都御史之职,据《明史•职官志二》说:“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
       翻检《淄博历史人物》,明朝时淄博籍官员在都察院任过官职的有以下几人:
       史永安,字磐石,约生活在明末清初,周村塘坞村人。入仕不久即擢任御史。天启二年,时任巡按御史的史永安与解职巡抚李枟、提学佥事刘锡元全力据守贵阳,击败叛军,立下大功。后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宁夏。再后,史永安设埋伏,发奇兵,击溃蒙古番部进攻,被朝廷晋升为右都御史。
       博山的任浚、桓台的王象乾兼任过右副都御史。淄川区的高举、翟凤翀、王鳌永,博山区的张让,周村的韩取善、毕自严、毕自肃,桓台的耿庭柏,都曾兼任过都察院的右佥都御史。
       明朝都御史的权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则会同吏部进行,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与大理院审理。其他各官署则分属十三道监察御史稽察。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据《明史•职官志二》所载:“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巡盐、茶马、巡漕、巡关、攒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据说,洪武年间,文武百官上朝时有“两怕”:一怕朱元璋的玉带,二怕御史官的绯衣。朱元璋上朝时若将玉带高挂在胸前,表明皇上今天情绪不错,没有什么大碍。若是朱元璋将玉带揿在肚皮下面,文武百官则个个噤若寒蝉,胆战心惊,因为这是朱元璋要下决心大开杀戒的预兆,当天准有大批官员掉脑袋。监察都御史上朝时要是穿上绯衣,便意味着在皇上面前要弹劾官员,指不定轮上谁倒霉。所以,文武百官上朝时格外留神“玉带”和“绯衣”这两件东西,只要有其中一件出现,上朝的官吏无不战战兢兢,心惊肉跳。
       明朝对御史的选授极其慎重。《明会要•职官五》引《三编》载:永乐七年(1409年),朱棣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黜秉等为序班。诏:“自今勿复用吏。”明年冬,申谕吏部,著为令。自此以后,规定御史必须从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
       明朝对出现工作失误御史的惩办也极其严厉。据《世法录》记载,洪武十五年(1382年)五月,御史雷励误把良民判为徒罪。朱元璋查获其事,责备他说:“朝廷能使顽恶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无所守。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论雷励之罪,以示警戒。不但如此,就连书写失误,也被认为不称职而获罪。据《梦余录》记载,宣德年间,御史谢瑶在荐举文牍上误书被荐者姓氏,奏书上呈后,又自陈改正。朱瞻基对吏部说:“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便把谢瑶贬为交阯大蛮县知县。宣德十年(1435年),朱瞻基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可见有明一代,对御史官的选授和督察甚为严格。
       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1636年)五月设立都察院,其职能与历朝的御史衙门差不多。皇太极下谕:“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顺治初年又规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百官有奸贪污绩,亦得据实纠弹。”未入关时,都察院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2人。顺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顺治三年(1646年)规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顺治五年(1648年)规定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不设专员。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员,《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参维纲纪。清朝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具体担负的工作是:参预九卿一起议奏折;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
       清朝都察院的内部机构设有直接为堂官办事的九房一库。各房库共设经承25人,分理堂官交办的各有关事务及管理伙食、保管档案等事。其下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经历厅、都事厅,此外还有值月处、督催所等机构。都察院所属执行监察任务的机构有十五道,十五道的职官有掌印监察御史、一般监察御史。十五道共有掌印监察御史30人(满、汉各1人)、一般监察御史26人(满、汉各1人)、笔帖式32人、经承49人,总数为137人。十五道监察御史初有“坐道”、“协道”之分。“坐道”为空衔,并不办本道之事;“协道”也不固定办理某道事务。至乾隆十四年(1749年)开始固定各道职掌,负责稽核本省刑名案件外,同时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
       清朝时淄博籍官员在都察院任过官职的有以下几人:
       王士禛(1636—1711年),字子真,又字贻上,号阮亭,又号渔洋山人,世称王渔洋,桓台县新城镇人。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王士禛升任左副都御史,充经筵讲官,兼《三朝国史》副总裁。七月秋审,他秉公执法,纠正了“杨成案”、“萧儒英案”等大错案。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王士禛升任左都御史。这期间,朝廷欲裁监察御史若干名。王渔洋力持不可:“天子耳目官,可增不可减。”其意见终被采纳。
       毕道远(1810—1889年)字仲任,号东河,周村区王村镇万家庄人。曾任过左都御史。
       博山的任浚兼任过右都御史,博山的孙之獬、桓台的伊辟兼任过右副都御史。
       明清时的监察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督察院是从封建国家行政系统外部进行吏治监察的特殊机制,而监察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官吏的不法行为。作为初设都察院的朱元璋清楚,各级官吏对于特权乃至法外特权及非法利益的追逐,是导致整个官僚机构贪赃枉法腐败变质的重要原因。他曾语重心长地对大臣们说过:“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过度。凡民之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贪污蠹害吾民者,罚之不恕。”(《典故记闻》卷二)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使“朱氏天下”长治久安,朱元璋不得不对官吏的腐败行径加大打击力度。在这种形势下建立的监察制度,不啻在明朝的各级政权机构中布下了一张严密的大网,官吏们的一举一动都在他的监控之下。据吴晗先生《朱元璋传》中记载,官员钱宰奉朱元璋之命进行修订《孟子》一书的工作。一日,钱宰下朝回家,因感工作进展顺利,心情颇为舒畅。于是,他便乘兴吟诗一首:“四鼓咚咚起着衣,午门朝见当嫌迟,何时得遂田园乐,睡到人间饭熟时。”第二天钱宰上朝,朱元璋一见他便说,你昨日做得一首好诗。只是我并没有嫌你迟到啊,我看还是把“嫌”字改为“忧”字如何?钱宰闻听吓出了一身冷汗,赶忙磕头谢罪。朱元璋说:“朕今放汝去,好好熟睡矣”,于是便将钱宰遣送回了老家。
       其二,明清监察制度所采取的是“以卑临高”、“以小制大”、“内外相维”的制约机制。封建社会的行政系统向来是从上而下地进行监督,而明清时的监察制度却打破了上述原则。监察御史品秩低微,仅仅是正七品官,皆属于低级官员。但是,他们却被赋予了监察检举那些“位高品尊”的文武百官的大权,有事可以直陈天子。另外,监察官的选拔非常严格,非进士不能录用,这就使监察官的职位显得十分尊崇。同时,监察官的升迁非常快,这对于监察官来说也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朱元璋所创立的明代监察制度具有“秩卑、位尊、权重、厚赏”的鲜明特征。“秩卑”则因官轻爱惜身家之念亦轻,不会因“高官厚禄”而有颇多顾忌,也不会像官场“老油条”那般处事,对违法乱纪姑息迁就,对责任人和相关部门息事宁人。“位尊”则因地位殊荣而敢于进言,同时也可以得到精神慰藉。为使监察官勇于以身殉职,明朝皇帝特别明令凡“死谏、死节、阵亡者都给赠官”的殊荣,极力提倡和宣扬“忠君报国”的理念。“权重”则因有“能整饬吏治之威重”,所以能充分发挥其监察作用。“权重”的结果让监察官们倍感责任重大,激发了他们的进取精神,达到了“以小驭大”的作用。“厚赏”则因奖励丰厚,促进了监察官的锐进精神,使他们觉得从事此项职责,是仕途进身最有利的途径。正是由于“秩卑而命尊,官小而权重”的特点,明清的监察制度对于澄清吏治取到了一定的成效。
       在这种制度和机制下,明清政坛上涌现出不少优秀的监察官员,他们秉公执法,忠直敢言,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甚至不惜以命相搏。如洪武时期御史韩宜可劾丞相胡惟庸;成化时期给事中吴原、御史徐镛劾西厂首领太监汪直;嘉靖时期给事中吴时来,御史王宗茂、邹应龙劾内阁首辅严嵩、严世藩父子;天启时期左副都御史杨涟劾“九千岁”大太监魏忠贤,都是明代监察官壮怀激烈,弹击奸恶中最著名的事例。
       甚至对于封建王朝的最高君主,有的御史也敢冒杀头之险,犯颜直谏。洪武年间,御史周观政巡视南京奉天门时,恰巧遇见太监正领着一伙女乐往奉天门内走去。周观政当即上前制止,但领头的太监自以为有圣旨在身,不把周观政放在眼里,与其强辩。周观政坚持说就是有圣旨也不得违背大明的内宫制度,坚决不准女乐入内。太监无奈,只好回宫面奏朱元璋。不多一会儿,传出皇上口谕,不再让女乐入宫。周御史可以回去休息。不料,周观政不依不饶,坚持“必面奉诏”。没有办法,朱元璋只好亲自出宫进行安抚,对周观政说,你做得对,我已经反悔,不用女乐了。
       正是由于明代监察制度和这些监察官的努力,不仅维护了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且也保卫了大明帝国政权的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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