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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医事立法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作者:袁维舟

《时珍国医国药》 2006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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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医事立法;,,迫切性;,,医患关系
       关键词:医事立法;  迫切性;  医患关系
       目前我国尚没有完整的医事法律体系,调整和规范医事领域中的医患行为。有一部分法学家们认为医事领域中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只需在民事法律中加入一个章节即可。有一部分法学家认为,不需要制定医事法,只需制订医疗损害赔偿法即可。实际上,医疗行为虽然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它的专业性太强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民法通则调整太原则和模糊,法官因不具备医学的知识,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操作,有时往往很难体现公平和公正。而单立一部医疗损害赔偿法不能解决现存医患关系的问题。医疗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没有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又如何区分对与错呢?是非的标准是什么呢?再者医患关系中,不仅仅只是存在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调整医疗机构的行为,同样还应当有法律规范患者的行为,才能保证医疗行为中正常诊疗秩序和正常的医患关系,确保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正常发展,真正体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促进医患关系缓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为努力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因此,应当有完整的医事法律体系,对医患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确立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立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破坏正常诊疗秩序行为的具体处罚项目和标准,从而有效保障医疗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1  医务工作的职业特性
       人不仅具有生物特征,并且具有社会特性。医师,作为社会上一种以人为工作对象的特殊行业,被赋予保卫人的健康,防治疾病,增进寿命的崇高使命,这个任务兼有生物学与社会学的意义,这就决定了对职业医师的品质的特殊要求。医务活动的庄严性,不论古今中外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就其实质来说,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这样一种以人的生命为工作对象的特殊职业,更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保障,而且由于医疗行业基本上是以独立的脑力劳动为主要形式,更加需要职业的品德修养,强调自我约束(慎独),维护医师这一称号的纯洁和尊严。法制和道德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古今中外,有不少为医业制定的法律制度,有不少为培养高尚情操而设计的医德规约,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但许多已随社会变革而成为历史。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医学属于自然科学,对于为医业所规定的法制与道德,不应属哪一个阶段所专有[1]。对于那些反映了科学规律性、对我们仍然有用的,以及那些反映剥削阶级思想意识,对我们社会不起作用或起相反作用的,应该区别对待给予取舍。近来有关报刊上发表了很多借鉴古代医德的文章,正是反映了对传统医德的批判地继承。30多年来在我国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生活水平不断上升,公费医疗与合作医疗普遍推行,就医率大为提高,医疗设施与医务人员成倍增加,在新情况下出现一些新问题是不足为奇的。特别是十年浩劫破坏了社会秩序与伦理道德,医界深受其害。显然,当前在庞大而繁杂的新事物面前,单纯以朴素自觉的纪律性来约束已经不够了。在新的客观形势下,要求我们制订新的医事法制,树立新的医德规范,这是针对现实,革新风貌所必需的,也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所必需的。
         2  医事立法的依据
       2.1  宪法是医事立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各类部门法的依据。我国宪法中有关维护人民健康和医事卫生的规定,如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有关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等规定,这些都是医事立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医事立法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法律依据,也是对宪法内容的进一步具体化[1]。
       2.2  医药卫生方针政策是医事立法的政策依据在我国,党和国家的医药卫生方针政策,是为实现一定历史阶段的卫生工作任务而提出的行为准则。它在医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医事立法的重要依据。将党和国家的医药卫生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则成为全体公民遵守的行为准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医事立法的过程,亦即将经过实践证明了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切实可行的卫生大政方针,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1]。因此,反映社会发展趋势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也是医事立法的依据。
       2.3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医事立法的现实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要不要立法?立什么样的法?法的内容包括哪些?最终要取决于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具体地讲要受到人口因素、地理环境因素、特别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制约。同样医事立法亦不能脱离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只有医事立法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才能使医事法所调整的医事法律关系更趋科学化。
        3  医疗实践的发展决定了医事立法的迫切性
       医疗实践更迫切需要尽快出台医疗行为中的各项规范标准的法律规定和条文。医疗行为中的各项诊疗操作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职责的行为标准,是实现医疗安全的保证。卫生部已委托中华医学会众多专家对各项疾病的诊疗操作常规进行制订,但在院前急救、整形、医学美容、预防接种等部分内容尚还没有标准和规范,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这些部分出现的问题也将越来越多。当前的局面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工作难做,不知应如何操作。患者不满意,无法区分对错。法官感到困惑不知如何判断正误,很难体现公正。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而钻营捞钱,诸如此类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应当加快制定涉及医事领域中各项行为的法律规范。一整套成熟的医疗行为规范标准是促进医事法律建立的基础,同时也是确保人们的身体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证。也是落实“三个代表”最迫切、最具体的体现。
         4  加强医事立法,重视医事法律实践,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1  医事立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医事立法的目的和初衷无疑是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从而使双方的交流能够在平等的前提下更加规范而顺利的进行。然而,目前有相当比例的医师认为目前的医事立法更为偏重于保护患者权益。这可能是由于患者长期被视为“弱势群体”,因此,无论在立法还是执法过程中,人们在感情上都往往更乐于偏向“弱者”,而使医生在工作中感到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事实上,这既不利于医患关系的融洽,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医学事业的发展。因此,在医事立法与执法过程中,主张医事立法与执法的主体及公众都能更加理智,更加客观,使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使医患双方的矛盾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
       4.2  青年医师的医事法律观念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现在绝大部分青年 医师已经对医事法律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可以运用法律知识判断医疗事故,但对其所带来的巨额赔偿仍在感情上存在一定的顾虚,不能完全接受。这说明青年医师对医事法律的认识仍然不够完整,大部分医师对它的理解仍只停留在法律形式的层面上,而对其相关的法律后果却不能作出理性的分析和认识,因经,对医事法律的学习有待于进一步深入。使青年执业医师的法制观念更强,法律知识更为全面[2]。从而更好地为医疗卫生事业贡献力量。
       4.3  要提高在职医生的法律素养,必须从学校教育抓起学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对医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既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又是取得良好收效的最佳时机。因此,学校决不能仅仅专注于对学生的专业课进行“严防死守”,对基础法律的普及同样不容忽视,这不仅有利于学生工作后的长期发展,更使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的综合素质更加完备。建议各医学院校在已有法律基础课的基点上更进一步,开设医事法律部分的专门课程,同时提供司法实践机会,使学生能够在更多的形式中学到更丰富的法律知识。
       4.4  加强执业医师的法律学习,医院管理是重要的环节医院在组织在职医生进行法制学习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院方在注重医疗手段的突破和经济效益的收获的同时,更不应忽视了对本院执业医师法律素质的培养。首先,应加大法律法规教育宣传的力度,如举办各种学习培训班,组织医务人员专门学习相关法律文件,以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并使医务人员认识到:医事法律在维护医院、医生、患者三方权力过程中的作用,使其能更客观地认识医事法律。另外,应制定具体制度规范医疗过程,促使医务人员自觉践行。如严格知情同意程序,规范病历书写等。这才是对医生真正的爱护,对患者真正的负责,也是着眼于本院长足发展的表现。
       4.5  成为出色的医师,自身法制观念的不断更新至关重要随着我国对医疗卫生方面立法工作的重视,以及医疗卫生立法工作的开展,作为一名医师,一方面应经常学习相关法律,培养法制观念。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 ,就是在实践中自觉的运用,如科学地论证每一个医疗行为的正当性、规范性,实施侵袭性较大的医疗行为前,要向患者说明告知,并有一定的文字手续,有关医疗文件记录一定要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客观和真实,并能反映出病人的配合情况等。与此同时要注重与患者沟通,培养高尚医德,为医疗卫生法的实现提供有效保证。每一位医师要时刻提醒自己跟上法制发展的脚步,把握好时代的脉博,处理好一切可能发生的不利于工作进展的枝枝蔓蔓,使自己的医学事业这棵大树参天更挺拔,进而为祖国人民乃至全人类的健康森林再添新绿,使之生生不息,茂盛蓬勃[3]。总之,医疗行业的服务不同于其它行业,由于面对的是患有疾病的人,因此,服务的标准更好,要求更严。据统计,时下在各种医疗纠纷中,因为技术原因引起的不到20%,80%多缘于服务态度、语言沟通、医德医风和医事法律不健全等等问题,可见医事法律是多么重要的,不可忽视的[4]。我们的医师,不仅要牢固确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模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树立法制观点。服务要注重人性化,不能“见病不见人”,更不能“见钱不见人”漠视患者的权利。就无法和患者建立起理解、信任、沟通的关系。患者同样也要遵章守法,不侵犯医院和医生的权利和利益,以及不干扰正常医疗活动。发生纠纷要在法律和相关规定下进行调解和解决,化解矛盾,和谐医患关系才能建立起来,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5]。
         参考文献:
       [1]  姜柏生,田  佩.医事法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32.
       [2]  王  萌,李  倩.青年医师医事法律观念调查[J].天津医科大学学报,2003,9(2):127.
       [3]  郑雪倩.呼吁医事立法,正确调整医患关系[J].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02,17(24):13.
       [4]  姒无翼.医事法制与医师道德[J].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报,1982,31(2):83.
       [5]  肖社初.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N].南方日报,20051103(22).

  (黄石理工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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