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作十二节,为一尺二寸。前发际不明者,取眉心直上行三寸。后发际不明者,取大椎上行三寸。前后俱不明者,折作一尺八寸。头部直寸,并依此法取。眼内眦角至外眦角为一寸,头部横穴,并依此穴寸法取。
神庭穴至曲差穴、曲差穴至本神穴、本神穴至头维穴各一寸半,自神庭至头维共四寸半。
背部:
大椎穴至尾骶骨穴,共计二十一椎,通作三尺,故谓人为三尺之躯者,此也。上七椎,每椎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七椎,每椎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下七椎,每椎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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