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二第七《官针篇》,又见《甲乙经》卷五第二。
凡刺有五,以应五脏。一曰半刺,半刺者,浅内而疾发针,毋①令针伤多,如拔发爪②,以取皮气,此肺之应。
凡刺不减一分,今言半刺,当是半分,故以拔发爪,欲令浅刺,多则伤皮气也。
平按:“毋令针伤多”《灵枢》、《甲乙》作“无针伤肉”。“发爪”《灵枢》作“毛状”;“取”上无“以”字。《甲乙》“爪”作“状”。
①“毋”字,仁和寺本、盛文堂本均无。
②“发爪”,盛文堂本作“发状”;仁和寺本第一字似“腹”,第二字残,只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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