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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基本理论知识》
第九节 用药禁忌   一、配伍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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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伍禁忌,指某些药物在复方中禁止或不宜配合运用。早在《本经·序例》的“七情”中就有:“勿用相恶、相反者”的论述,这也是后世配伍禁忌的基本依据。但相恶与相反所导致的后果并各有不同。相恶配伍只是降低药物的某些性能,有些药物通过减低其某些性能可以减轻或消除它的副作用而更有利于病情,则又是一种可以利用的配伍关系,所以并非绝对禁忌。而相反配伍,则可能危害患者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故相反的药物原则上禁止配伍应用。 五代后蜀韩保升在修订《蜀本草》时,首先统计七情数目,提到“相畏者七十八种,相恶者六十种,相反者十八种”,后人所谓“十八反”之名,实源于此。相畏在中药“七情”中的含义,已如前节所述。但自宋代以来,一些医药书中,出现畏、恶、反名称使用混乱的状况,与《本经》“七情”中“相畏”的原义有异。作为配伍禁忌的“十九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目前医药界共同认可的配伍禁忌,主要有“十八反”和“十九畏”。
       十八反: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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