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
阳经有恶寒,阴经有发热,阴阳指寒热言,非专指经络营卫。盖阳受阴邪,热郁未发,故令恶寒;阴受阳邪,热浮于外,故令发热。发热则阴耗于里,当养阴以达热;恶寒则阳伏于中,宜升阳以散寒。若发热恶寒只作阳经解,无热恶寒只作阴经解,则义理太浅,殊觉无味。
发于阳者,七日愈;发于阴者,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
七日合火之成数,六日合水之成数,至此则阴阳自和而愈。《内经》曰:其死多以六七日之间,其愈皆以十日以上者,使死期合阴阳之数。而愈期不合者,皆治之者之不如法耳。
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不传;颇欲吐,若烦躁,脉数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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