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本草者,当先注病证。不然,病之未明,药于何有?从前作者罕明斯义,第云某药入某经治某病而已。浅术视之,盖茫如也。唯李氏《纲目》裒集诸家,附着论说,间及病源;《经疏》因之释药而兼释病,补前人之未备,作后学之指南。兹集祖述二书,更加增订,药性病情,互相阐发,以便资用。若每处皆释,则重复烦琐,反生厌渎,故前后间见,或因药论辨,读者汇观而统会之可也。
(一)药品主治,诸家析言者少,统言者多。如治痰之药,有治燥痰者,有治湿痰者,诸书第以除痰概之;头痛之药,有治内伤头痛者,有治外感头痛者,诸书唯言治头痛而已。
此皆相反之证,未可混施。举此二端,其余可以类推矣!又每药之下,止言某病宜用,而不言某病忌用,均属阙略。兹集并加详注,庶无贻误。
(一)每药先辨其气味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