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允为定律,兹特申明十义,不更拟律。
一申治风寒不可发汗之律 伤寒有五,皆热病之类也。同病异名,同脉异经,病虽俱伤于风,其人素有锢疾,则不得同法。其人素伤于风,因复伤于热,风热相搏,则发风温,四肢不收,头痛身热,常汗出不解。治在少阴厥阴,不可发汗。汗出 语独语,内烦躁扰不得卧,善惊,目乱无精,治之复发其汗,如此死者,医杀之也。
伤寒有五,即伤寒、中风、风温、湿温、疫疟也。寒风温热凉各别,素有锢疾,不得同法。即动气在上下左右,不可汗下之类,伤风重复伤热,两邪相搏于内。本属少阴里证,如温疟之病,而厥阴风木,则兼受之,热邪充斥两脏,尚可用辛温发散助其疟乎?误发其汗,死证四出,不可复救矣。复发其汗,即申上文不可发汗者。复发其汗,非是死证已出,复发其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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