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外邪已离太阳,未接少阳,谓之正阳阳明,列于此篇。法三十条
外邪全入阳明所辖地界,已离太阳,未接少阳,此际当用下法,确无疑矣。然其邪复有在经、在腑之不同:在经者,与太少为邻,仍是传经之邪,用下尚恐胃有未实,篇中无限消息迟徊;在腑者,则入于胃而不传经,胃已大实,惟有急下以存津液而已。)
【一】(正阳)阳明之为病,(风寒由经入腑,)胃家实是也。
以胃家实,挈正阳阳明之总。见邪到本经,遂入胃而成胃实之证也。不然,阳明病,其胃不实者多矣,于义安取乎?
【二】(阳明经血气俱盛,故)伤寒(约至第)三日,(病邪当入胃腑,属正阳)阳明,(其)脉(必)大。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